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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了 13 条政策信息
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25条!权威问答来了 发布日期:2025-01-08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 【字体:大中小】打印 .TRS_Editor P{margin-top:15px;margin-bottom:15px;line-height:1.7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margin-top:15px;margin-bottom:15px;line-height:1.7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margin-top:15px;margin-bottom:15px;line-height:1.7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margin-top:15px;margin-bottom:15px;line-height:1.7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margin-top:15px;margin-bottom:15px;line-height:1.7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margin-top:15px;margin-bottom:15px;line-height:1.7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margin-top:15px;margin-bottom:15px;line-height:1.7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margin-top:15px;margin-bottom:15px;line-height:1.7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margin-top:15px;margin-bottom:15px;line-height:1.7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7方面25条措施,旨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耐心资本,注重发挥实效。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指导意见》提出,一要找准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二要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规范各类政府出资预算管理。三要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布局。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形成合力,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统筹管理。四要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规范基金运作管理,优化基金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健全基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优化基金发展环境,突出正向激励政策导向,提振市场投资信心。五要优化退出机制,促进投资良性循环。拓宽基金退出渠道,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六要强化内控建设,防范化解风险。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严肃财经纪律。七要加强组织保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部门协同,规范监管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好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一、《指导意见》是首次国家层面出台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文件,请问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政府投资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为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基金作用,财政部深入调研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涵盖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分八部分提出25条具体措施。一是总体要求,提出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二是找准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明确基金定位,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三是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四是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布局。明确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形成合力,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统筹管理,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五是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规范基金运作管理,优化基金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健全基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优化基金发展环境。六是优化退出机制,促进投资良性循环。规范基金退出管理,拓宽基金退出渠道,完善基金退出机制。七是强化内控建设,防范化解风险。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严肃财经纪律。八是加强组织保障。   二、《指导意见》提出“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请问如何把握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指导意见》强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采用市场化方式支持创新创业和相关产业发展,提升基金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一是规范基金运作管理,优化投资项目选择机制,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二是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调动管理人积极性。三是优化基金发展环境,鼓励取消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四是规范监管行为,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三、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均提到“耐心资本”,请问《指导意见》在壮大耐心资本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耐心资本是一种专注于长期投资的资本形式,不以追求短期收益为首要目标,而更重视长期回报的项目或投资活动,通常不受市场短期波动干扰,是对资本回报有较长期限展望且对风险有较高承受力的资本。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壮大耐心资本,更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   发展壮大耐心资本,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指导意见》明确,要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具体包括:一是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二是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壮大耐心资本。三是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四是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提振市场投资信心。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   四、我们注意到一些地方推出容错免责机制,容错也是市场关注的重点。请问《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全社会积极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既要重视成功,更要宽容失败。在《指导意见》起草的调研过程中,部分基金管理人反映基金缺乏容错免责机制,难以充分激发投资活力。   为解决基金管理人不敢投、不敢退、怕担责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从顶层制度层面为基金及管理机构“松绑”,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更好发挥作用,提高投资效率。具体包括:一是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二是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三是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   五、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退出难问题日益凸显,请问《指导意见》针对政府投资基金退出难问题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对实现资金循环利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基金到期无法退出会影响“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   针对当前政府投资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退出渠道有限、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难点、堵点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三方面举措:一是规范基金退出管理。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二是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三是完善基金退出机制。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评估体系,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   六、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政府投资基金扎堆热门赛道,投资领域“同质化”,部分县区大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请问《指导意见》就以上情况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近年来,政府投资基金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同质化、个别地区盲目跟风设立基金等问题。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提高基金投资效能,《指导意见》明确基金要找准定位,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一是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二是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基金布局。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在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结合地方资源禀赋,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对地方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明确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统筹管理,加强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指导。三是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七、下一步,财政部如何推动《指导意见》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从三方面抓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一是加强部门协同。《指导意见》明确了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制定配套政策。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统计、信用建设、登记备案等,制定出台配套细则,构建政府投资基金“1+N”制度体系。三是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对存量政府投资基金优化调整等工作,不搞“一刀切”,继续做好存量政府投资基金的实缴出资,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相关附件: var fja=document.getElementById("fujian").innerText; if(fja==""||fja==null) { $("#fj").hide(); } else{$("#fj").show();} 相关新闻 document.write(unescape("%3Cspan id='_ideConac' %3E%3C/span%3E%3Cscript src='http://dcs.conac.cn/js/33/000/0000/60906255/CA330000000609062550003.js' type='text/javascript'%3E%3C/script%3E")); 关于我们| 网站帮助| 访问分析| 隐私声明 主办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信息维护: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技术支持: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京ICP备0503941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743号 var _trackDataType = 'web';var _trackData = _trackData || []; function _changeFontSize(num,iHeight){ var contentElement = document.getElementById("nr"); contentElement.style.fontSize = num + "px"; contentElement.style.lineHeight = iHeight + "px"; v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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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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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次浏览 沟西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沟西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位于村西,北至已征收土地,西至已征收土地、本村地,南至豪丹路,东至已征收土地、本村地的土地,面积约0.7777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城市公园绿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土地综合地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安置方式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具体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容城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对象认定、企业搬迁停业停产补助计算、社保基准日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安置对象和宅基地的认定标准严格执行《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拟于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2日由容城镇人民政府会同容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2日。本公告可在容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s://www.hbrc.gov.cn/。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中央部门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省级部门网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教育厅 各市级网站 石家庄市 承德市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唐山市 唐山市文明网 廊坊市 保定市 沧州市 衡水市 邢台市 > 新闻媒体网站 人民日报 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光明日报 长城在线 河北新闻网 河北经济日报网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冀ICP备11023277号-1 冀公网安备 13062902000074号 网站标识码:1306290001 主办: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容城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2-5612112 本站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5612076  邮箱:rczfbxxg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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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次浏览 东关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东关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位于村东南、北至本村居民点、南至本村居民点、西至本村居民点、东至本村居民点的土地,面积约0.1881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产业复合居住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土地综合地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安置方式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具体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容城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对象认定、企业搬迁停业停产补助计算、社保基准日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安置对象和宅基地的认定标准严格执行《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拟于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2日由容城镇人民政府会同容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2日。本公告可在容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s://www.hbrc.gov.cn/。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中央部门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省级部门网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教育厅 各市级网站 石家庄市 承德市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唐山市 唐山市文明网 廊坊市 保定市 沧州市 衡水市 邢台市 > 新闻媒体网站 人民日报 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光明日报 长城在线 河北新闻网 河北经济日报网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冀ICP备11023277号-1 冀公网安备 13062902000074号 网站标识码:1306290001 主办: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容城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2-5612112 本站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5612076  邮箱:rczfbxxg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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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第020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次浏览 东庄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东庄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位于村北,北至本村地,南至本村地,西至东牛村地,东至已征收土地的土地;征地范围见《征地范围图》(附件1)。征收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城市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6.8902公顷,其中:农用地3.8085公顷、建设用地3.0817公顷,具体情况见附件2。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情况以及联合认定情况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内公布。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 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每亩1.5万元给予家庭联产承包户土地补偿费,剩余资金由村集体统一留存,在县财政专项账户管理,利息纳入村集体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每年1500元给予被征地户过渡期补助,直至整村征迁实施为止。剩余综合地价补偿、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在整村征迁实施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支付中心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涉及土地征收的,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货币补偿,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涉及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的,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 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严格执行《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东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过半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容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本公告可在容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s://www.hbrc.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泽平    联系电话:5613672 地址:容城县奥威路93号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征地范围图 2.土地情况 中央部门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省级部门网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教育厅 各市级网站 石家庄市 承德市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唐山市 唐山市文明网 廊坊市 保定市 沧州市 衡水市 邢台市 > 新闻媒体网站 人民日报 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光明日报 长城在线 河北新闻网 河北经济日报网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冀ICP备11023277号-1 冀公网安备 13062902000074号 网站标识码:1306290001 主办: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容城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2-5612112 本站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5612076  邮箱:rczfbxxg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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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第018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次浏览 午方北庄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午方北庄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位于村西北,北至本村地,南至国有土地、午方西庄村地,西至北庄村地,东至已征收土地的土地;征地范围见《征地范围图》(附件1)。征收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城市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1.6264公顷,其中:农用地1.6078公顷、建设用地0.0186公顷,具体情况见附件2。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情况以及联合认定情况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内公布。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每亩1.5万元给予家庭联产承包户土地补偿费,剩余资金由村集体统一留存,在县财政专项账户管理,利息纳入村集体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每年1500元给予被征地户过渡期补助,直至整村征迁实施为止。剩余综合地价补偿、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在整村征迁实施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支付中心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涉及土地征收的,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货币补偿,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午方北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过半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容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本公告可在容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s://www.hbrc.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泽平    联系电话:5613672 地址:容城县奥威路93号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征地范围图 2.土地情况 中央部门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省级部门网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教育厅 各市级网站 石家庄市 承德市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唐山市 唐山市文明网 廊坊市 保定市 沧州市 衡水市 邢台市 > 新闻媒体网站 人民日报 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光明日报 长城在线 河北新闻网 河北经济日报网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冀ICP备11023277号-1 冀公网安备 13062902000074号 网站标识码:1306290001 主办: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容城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2-5612112 本站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5612076  邮箱:rczfbxxg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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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第017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次浏览 东牛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东牛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的地块一位于你村村西,北至本村地,南至国有土地,西至已征收土地,东至国有土地;地块二位于你村村西,北至国有土地、本村地,南至本村地,西至国有土地,东至已征收土地;地块三位于你村村西,北至西牛营村地,南至国有土地,西至许家园村地、本村地,东至已征收土地;地块四位于你村村北,北至上坡村地、北庄村地,南至北庄村地,西至北庄村地,东至北庄村地;地块五位于你村村西,北至西牛村地,南至国有土地,西至西牛村地,东至国有土地;地块六位于你村村东,北至午方西庄村地,南至已征收土地,西至已征收土地,东至午方西庄村地;地块七位于你村村西北,北至北庄村地,南至国有土地,西至已征收土地、西牛村地,东至国有土地;地块八位于你村村北,北至北庄村地、午方北庄村地,南至本村地,西至国有土地,东至午方西庄村地、东庄村地;地块九位于你村村北,北至午方北庄村地,南至本村地,西至国有土地,东至午方北庄村地的土地,征地范围见《征地范围图》(附件1)。征收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城市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232.0961公顷,其中:农用地181.9279公顷、建设用地50.1682公顷,具体情况见附件2。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情况以及联合认定情况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内公布。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 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每亩1.5万元给予家庭联产承包户土地补偿费,剩余资金由村集体统一留存,在县财政专项账户管理,利息纳入村集体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每年1500元给予被征地户过渡期补助,直至整村征迁实施为止。剩余综合地价补偿、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在整村征迁实施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支付中心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涉及土地征收的,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货币补偿,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涉及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的,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 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严格执行《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东牛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过半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容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本公告可在容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s://www.hbrc.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泽平    联系电话:5613672 地址:容城县奥威路93号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征地范围图 2.土地情况 中央部门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省级部门网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教育厅 各市级网站 石家庄市 承德市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唐山市 唐山市文明网 廊坊市 保定市 沧州市 衡水市 邢台市 > 新闻媒体网站 人民日报 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光明日报 长城在线 河北新闻网 河北经济日报网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冀ICP备11023277号-1 冀公网安备 13062902000074号 网站标识码:1306290001 主办: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容城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2-5612112 本站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5612076  邮箱:rczfbxxg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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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2024年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招生(招聘)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1 15: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window._bd_share_config = { "common": { "bdSnsKey": {}, "bdText": "", "bdMini": "2", "bdMiniList": false, "bdPic": "", "bdStyle": "1", "bdSize": "16" }, "share": {} }; with(document) 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 || 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 = 'https://zjjcmspublic.oss-cn-hangzhou-zwynet-d01-a.internet.cloud.zj.gov.cn/jcms_files/jcms1/web2243/site/script/0/2211230939089658.js?v=89860593.js?cdnversion=' + ~(-new Date() / 36e5)];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4年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与林技人员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24〕6号)精神,萧山区2024年将招生(招聘)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培养目标紧盯“三支队伍”建设,赋能乡村振兴,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热爱农业,能胜任基层农技推广岗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受欢迎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本科层次的专业人才。二、招生对象2024年报考普通高校,具有萧山区户籍,有意向为基层农业农村事业服务,并与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考生。三、招生计划、专业学制及选考科目范围萧山区2024年招生(招聘)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共2名,其中农学专业1名、农林经济管理专业1名。招生专业人数(名)学制选考科目农学1四年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农林经济管理1四年不提科目要求四、招生院校浙江农林大学,招生代码:0211。五、招生方式及程序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实行招生与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实施定向招生(招聘)。(一)填报志愿:招生录取安排在高校招生普通类提前批进行,具体时间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信息为准。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在一段线上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选择在第一院校志愿填报,否则志愿无效。专业志愿填报需符合招生院校定向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如遇专业服从调剂也要符合选考科目要求。(二)确定体检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名单时,根据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的原则,按萧山区招生计划总数的1:1.2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区农业农村局。(三)组织体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生体检,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考生,在符合专业选考科目的前提下,按志愿优先、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萧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天。(四)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如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五)学校录取:招生院校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六、学习费用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农学专业的学生,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有关政策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学生学费自理。定向培养生可享受与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政策。七、就业与待遇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应当回萧山区相关镇街农技推广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局商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镇街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要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镇街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具体按签订的协议执行。八、其他事项(一)请考生密切关注普通类提前批录取志愿填报时间、程序,务必保持志愿填报中所填报联系方式通畅。同时在招录完成之前尽量不要离开本地区,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参加体检、签订就业协议等有关事项,均视为考生自动放弃。(二)在体检和签订就业协议时,考生须出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交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九、咨询电话浙江农林大学招生办:0571-63730908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0571-82658197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6月11日 $(document).ready(function () { var $thisURL = document.URL; $("#a4274803").qrcode({ render: "canvas", text: "http://www.xiaoshan.gov.cn/art/2024/6/11/art_1229292698_4274803.html", width: "132", height: "132", background: "#ffffff", foreground: "#000000", src: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ocument).ready(function(e) {$("img").attr("title","");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语言播报 function makeVoice() { $.ajax({ url: '/interface/voice/makevoice.do?infoId=4274803&cataId=1229292698&name=vc_indexcode,c_complatedate,vc_fbjg,zhuti,xxgk_filenumber,vc_openmodel,vc_name,c_deploytime,vc_author,vc_source,content&type=0', type: 'GET', success: function (path) { console.log('path:' + path); var obj = document.getElementById("vc_indexcodec_complatedatevc_fbjgzhutixxgk_filenumbervc_openmodelvc_namec_deploytimevc_authorvc_sourcecontent62864"); obj.src = path; obj.play(); } }) } .yybb { display: none; } .old_type .yybb{ display:block; } .mobile_type .yybb{ display: none;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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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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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会同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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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会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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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拟推荐享受2023年度怀化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公示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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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会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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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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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会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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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会同县委办公室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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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会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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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会同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
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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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会同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 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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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循环发展,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编制了《滨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4日滨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pdf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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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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