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东方圣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李淑冰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和赔偿金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第***号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自****年*月至****年*月*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年*月至****年*月*日的工资总计*****.*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视为送达。
地址:济宁市京杭路**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室
电话:****-******* >****-*******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