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P*Q*E):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常平)应急加罚〔****〕执法-*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常平)应急加罚〔****〕执法-*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年**月**日发出(东常平)应急罚〔****〕执法-**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叁拾伍万元整(大写),要求于****年**月*日前履行。你(单位)截至****年*月**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叁拾伍万元整(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指定银行罚款专账,账号东莞市财政罚款专账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联系地址:东莞市常平镇中元街**号,联系人:周益钦,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