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煜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妮萍与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案,案号为浙杭萧山劳人仲案(****)****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告知书等仲裁文书,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年*月**日下午*时**分在本委第四仲裁庭(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号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二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