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号
关于依法查处武汉市沃特科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问题的监察通知
武汉市环保局:
通过分析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年**月*日至**月**日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并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核实,你市存在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数据超标问题的国控企业有:武汉市沃特科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总磷日均值长期超标;武汉王家店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氨氮日均值**月**日-**日、**日-**日超标,总磷日均值**月**日-**日、**日-**日、**日、**日-**日超标;明达玻璃(武汉)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日均值**月*日-*日、**日、**日-**日、**日-**日、**日超标,氮氧化物日均值长期超标,烟尘日均值**月*日-**日、**日-**日超标;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日均值**月*日-**日超标。为此对你局提出如下督办要求:
一、请你局立即对武汉市沃特科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污染源排放数据超标情况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你局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污企业予以处理。
三、如现场调查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你局可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进行处理。
四、请你局于****年**月**日前将企业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立案查处情况上报省环境保护厅(联系人:李慧,联系电话:***-******** >***-********(兼传真),邮箱:*********@qq.com)。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