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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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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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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金政发〔****〕*号


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号)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号)及《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宝市自然资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宝鸡市金台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金政发〔****〕*号)中的标准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内容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本次重新公布的内容为上一轮征收范围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的平均值以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落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地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以我区现有标准为基础,结合省市最新要求执行。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实施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至****年**月**日。其间,按照省政府安排,结合区情实际,适时对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宝鸡市金台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金政发〔****〕*号)同时废止。

附件:宝鸡市金台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表.docx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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