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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社会组织成立、换届、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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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娄底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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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民发〔****〕**号

娄底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社会组织成立、换届、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提高全市社会组织在成立、换届、注销工作中的办事效率,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娄底市社会组织成立、换届、注销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民政局

****年*月**日

娄底市社会组织成立、换届、注销工作指引

一、社会组织成立工作

(一)发起

*.发起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具有代表性,一般由*个及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发起,其中全市性社会组织发起人应涵盖不少于*个以上县市区。发起时相应区域内未登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由*个及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发起。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开展论证。发起人根据登记类别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政策法规,并就成立社会组织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事项开展可研论证并将论证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

*.主管单位认可。成立社会组织应取得业务范围相对应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出具相关批复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资格条件按《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号)规定确定,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事项进行把关〕(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除外)。

*.草拟章程草案。按登记社会组织类别参照示范文本起草章程,明确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重要事项。

*.确定注册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人民币*万元以上,社会团体在人民币*万元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定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当选负责人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二分之一,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未设置常务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从理事中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设会长*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名,总数一般为单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选任制和聘用制),未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允许发放工资。(领导干部拟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申请、审核

*.征求意见。民政部门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实地考察,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审查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的,许可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含名称预核),其中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许可前须经同级民政部门党组研究决定。

*.发放核名通知书。社会团体在收到核名通知后,在*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设立登记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收到核名通知后,在*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设立登记材料。逾期未完成成立登记的须重新申请核名。

*.发起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验资。

(三)筹备

*.社会团体进行会员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理事、监事候选人。

*.拟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社会团体还需制定会费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

*.完成筹备工作其他事项

(四)召开会议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参照《湖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执行,采取间接选举的还应分别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设立监事会的召开监事会会议。

(五)登记、备案

*.提交成立申报材料(收到核名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成立登记材料)。

*.经许可后领取法人登记证书、刻章证明。

*.刻制印章,将银行临时账户转基本账户,前往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在印章、银行账户启用前向同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领取票据。前往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票据。

*.慈善类社会团体需将盖章后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慈善中国”网上系统信息变更备案表及联系电话提交同级民政部门慈善事业促进科(股)室,申请变更“慈善中国”平台登记基本信息。

(六)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应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日内,到其章程中确定的党建领导机关落实党建工作。

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暂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的,应当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社会组织换届或党建工作开展形式发生变化时应于**日内向党建领导机关书面报告。

二、社会组织换届工作

(一)社会团体换届

按照《湖南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规定进行。社会团体理事会任期为*至*年,理事会应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个月组织换届选举相关工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表决通过,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报请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延期换届只能申请*次,最长不超过*年。

*.开展筹备工作

(*)成立换届选举机构(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至*人组成,具体人数由理事会确定,一般为单数)

(*)按照章程和会员管理制度确定会员有效资格。

(*)确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候选人;候选人按规定需要公示的,同时以适当方式将人选向社会公示*天;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有关规定产生会员代表。

(*)开展换届审计工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开展法定代表人届内任期审计;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开展法定代表人换届离任审计。

(*)拟定会议材料。拟定章程、换届选举办法、换届议程、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草案。

(*)材料报批审查

*.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相关议程。换届选举机构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日前,以适当的方式将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填写、提交换届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换届大会后**日内将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并更换法人登记证书(按照“一届一备”的原则进行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在换届大会后**日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日内提交申请材料)

(*)慈善类社会团体需将盖章后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慈善中国”网上系统信息变更备案表及联系电话提交同级民政部门慈善事业促进科(股)室,申请变更“慈善中国”平台登记基本信息。

(*)收集整理换届有关资料并归档。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任期为*至*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完成换届选举相关工作。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开展筹备工作

(*)成立换届选举机构。理事会可成立由理事代表、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和举办者代表、主要捐赠人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确定候选人。按章程规定确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监事(理事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只设立*名监事)、监事长候选人人选,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章程及相关规定确定法定代表人候选人名单。

(*)开展换届审计工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开展法定代表人届内任期审计;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开展法定代表人换届离任审计。

(*)拟定会议材料。拟定章程、换届选举办法、换届议程、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草案。

(*)材料报批审查。将换届申请报告、新旧两届理事人员名单、监事名单及换届会议材料等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提交同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同级民政部门慈善事业促进科(股)室审核。

*.召开换届会议

(*)换届选举委员会至少在召开理事会换届会议前*日,以适当形式向全体理事、监事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形式等。

(*)按议程召开会议。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然后新一届理事会接续召开本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新一届理事会应当先行审阅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名单、简历及任职理由等材料,听取人选产生情况,审议选举办法、计票和监票人员,然后就上述人选进行投票选举。监事会(监事)的产生按章程规定办理。

*.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填写、提交换届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换届会议后**日内将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并更换法人登记证书(按照“一届一备”的原则进行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换届大会后**日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日内提交申请材料)

(*)慈善类社会团体需将盖章后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慈善中国”网上系统信息变更备案表及联系电话提交同级民政部门慈善事业促进科(股)室,申请变更“慈善中国”平台登记基本信息。

(*)收集整理换届有关资料并归档。

三、社会组织注销工作

*.议表决及报批

(*)依章程履行内部程序。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注销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注销决议。

(*)成立清算组。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理事会直接成立清算组;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清算工作完成之日起**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等资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该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履行本项程序。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开展清算

(*)发布清算公告;

(*)编制财产清单;

(*)处置未了工作;

(*)清缴税款;

(*)清理债务债权;

(*)处置剩余资产;

(*)开展清算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处置相关票据,前往同级财政部门注销财政票据领用资格,并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向财政部门返还票据存根联、未使用空白票据、系统密钥、票据领用证等;

(*)注销银行账户;

(**)编制清算报告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办理注销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注销银行账户后**日内提交注销申报材料并上缴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同级民政部门许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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