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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了 6 条政策信息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第019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次浏览 西牛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西牛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的地块一位于你村村西,北至李茂村地,南至西牛营村地,西至西牛营村地,东至已征收土地;地块二位于你村村东北,北至已征收土地、李茂村地、津雄高速,南至已征收土地,西至已征收土地、李茂村地,东至已征收土地、北庄村地、城内村地;地块三位于你村村东,北至已征收土地,南至东牛村地、国有土地,西至已征收土地,东至东牛村地、北庄村地;地块四位于你村村内,北至李茂村地、已征收土地,南至西牛营村地、国有土地,西至已征收土地,东至已征收土地的土地;征地范围见《征地范围图》(附件1)。征收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城市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552.8617公顷,其中:农用地428.4231公顷、建设用地124.4386公顷,具体情况见附件2。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情况以及联合认定情况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内公布。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严格执行《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西牛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过半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容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本公告可在容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s://www.hbrc.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泽平    联系电话:5613672 地址:容城县奥威路93号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征地范围图 2.土地情况 中央部门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省级部门网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教育厅 各市级网站 石家庄市 承德市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唐山市 唐山市文明网 廊坊市 保定市 沧州市 衡水市 邢台市 > 新闻媒体网站 人民日报 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光明日报 长城在线 河北新闻网 河北经济日报网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冀ICP备11023277号-1 冀公网安备 13062902000074号 网站标识码:1306290001 主办: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容城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2-5612112 本站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5612076  邮箱:rczfbxxgk@163.com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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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保定市容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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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第016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次浏览 北庄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北庄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的地块一位于你村村西北,北至城内村地,南至已征收土地,西至西牛村地,东至国有土地;地块二位于你村村西北,北至已征收土地,南至东牛村地,西至西牛村地,东至国有土地;地块三位于你村村北,北至城内村地,南至已征收土地,西至国有土地,东至上坡村地;地块四位于你村村内,北至已征收土地、东牛村地、上坡村地、南关村地,南至东牛村地,西至国有土地,东至午方北庄村地、东牛村地的土地;征地范围见《征地范围图》(附件1)。征收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城市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170.0438公顷,其中:农用地136.0058公顷、建设用地34.0380公顷,具体情况见附件2。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情况以及联合认定情况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内公布。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严格执行《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北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过半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容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本公告可在容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s://www.hbrc.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泽平    联系电话:5613672 地址:容城县奥威路93号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征地范围图 2.土地情况 中央部门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省级部门网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教育厅 各市级网站 石家庄市 承德市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唐山市 唐山市文明网 廊坊市 保定市 沧州市 衡水市 邢台市 > 新闻媒体网站 人民日报 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光明日报 长城在线 河北新闻网 河北经济日报网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冀ICP备11023277号-1 冀公网安备 13062902000074号 网站标识码:1306290001 主办: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容城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2-5612112 本站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5612076  邮箱:rczfbxxg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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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第015号) 发布时间:2024-10-3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次浏览 李茂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李茂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的地块一位于你村村西,北至南张村地,南至西牛营村地,西至已征收土地,东至国有土地;地块二位于你村村西,北至已征收土地、南张村地,南至已征收土地,西至已征收土地,东至已征收土地;地块三位于你村村内,北至已征收土地,南至已征收土地、西牛村地,西至已征收土地、西牛营村地,东至已征收土地;地块四位于你村村北,北至南张村地、津雄高速,南至已征收土地,西至南张村地,东至已征收土地;地块五位于你村村北,北至南张村地,南至已征收土地,西至南张村地,东至已征收土地;地块六位于你村村东,北至已征收土地,南至西牛村地,西至已征收土地,东至已征收土地、西牛村地;地块七位于你村村西,北至南张村地,南至西牛村地、西牛营村地,西至国有土地,东至已征收土地的土地;征地范围见《征地范围图》(附件1)。征收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商业复合用地,教育设施用地,公园绿地,居住配套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等。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276.4579公顷,其中:农用地209.7268公顷、建设用地66.7311公顷,具体情况见附件2。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情况以及联合认定情况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内公布。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严格执行《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李茂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过半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容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本公告可在容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s://www.hbrc.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泽平    联系电话:5613672 地址:容城县奥威路93号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征地范围图 2.土地情况 中央部门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省级部门网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教育厅 各市级网站 石家庄市 承德市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唐山市 唐山市文明网 廊坊市 保定市 沧州市 衡水市 邢台市 > 新闻媒体网站 人民日报 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光明日报 长城在线 河北新闻网 河北经济日报网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冀ICP备11023277号-1 冀公网安备 13062902000074号 网站标识码:1306290001 主办: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容城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2-5612112 本站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5612076  邮箱:rczfbxxg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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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街道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24-06-27 15: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蜀山街道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各项决策部署,在后亚运时代快速打开新通道,创造新业绩,锚定经济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围绕“数创”“医创”“文创”三大发展赛道,大力培育先进制造、大健康、文旅文创、现代商贸服务等现代化产业新格局,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对在本辖区注册纳税的企业,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一、支持对象在蜀山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蜀山现代化产业发展导向,依法纳税,依法从事各类研发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二、支持内容(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1.被蜀山街道年终考核评定为强工业企业、强服务业企业、强建筑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资助4万元。(共评定数量为20家以内,强工业企业、强服务业企业、强建筑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赋分,详见附件一)2.被蜀山街道年终考核评定为特殊贡献企业、突出贡献企业、纳税贡献企业、优势成长企业分别资助6万元、3万元、6万元、3万元。(相关评定标准详见附件二)(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3.企业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4.当年批准为国家级、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并且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对新认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分别资助6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区级的相应培育类企业,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6.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第一完成单位的全额资助,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减半资助,共同参与同一获奖项目的多家在蜀单位共享资助。7.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资助;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对首次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10万元资助。企业当年新认定为雏鹰企业的,酌情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8.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省级、市级、区级科技类、经信类、数字经济类及示范(试点)等计划项目的,按级别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9.企业当年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分别资助10万元、6万元、4万元、4万元、2万元;修订标准按照制定标准的50%资助;参与单位按照第一起草单位标准的50%资助。10.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11.获得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的,分别给予总额20万元、10万元资助;经鉴定验收的省级以上工业新产品,每项给予1万元资助,单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项、对入选“浙江制造精品”,给予3万元资助。(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12.当年一次性主要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经区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并统计入库,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按竣工的设备投资额的3%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3.当年完成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数字化改造项目或“机器换人”项目主要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经区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按竣工的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4.支持智慧工厂建设,对新评定为省级“数字车间”、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未来工厂”认定的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资助。15.企业招引人才,经区级以上认定A-F类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人才招引资助,该项资助在上年度人才认定基础上延迟一年实施,要求该人才认定后社保缴纳满一年。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年度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0人次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用人(用工)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杭州市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并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根据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及等级,可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五级300元/人、四级400元/人、三级500元/人、二级700元/人、一级900元/人。用人单位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根据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分别按每人300元、500元、700元的标准享受资助。企业当年认定的“萧山区技师工作室”,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家(萧山区技师工作室数量)的开办经费资助,对于后期每年考核合格的区技师工作室,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家的运行经费资助。16.企业开展有机更新、腾笼换鸟,改造后三年内成效明显的,酌情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17.当年实现IPO融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以往已享受的上市奖励部分,在一次性奖励中扣除。18.为进一步支持推动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和“地瓜经济”,总部仍保留在蜀山的规上企业,根据企业产值回归数据,酌情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五)支持企业提质增效19.当年自营出口实现500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人民币30万元;实现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人民币20万元;实现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人民币10万元;实现8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人民币5万元;实现5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人民币3万元;实现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人民币1万元。对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企业按照出口额予以支持,根据区级支持政策予以30%的资助,单家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对首次升规的制造业企业,经区认定,资助3万元,其中新认定的规上数字经济企业,再资助1.5万元。对首次升规的服务业企业,经区认定,资助3万元,其中限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再资助1.5万元。21.当年首次完成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企业,分别资助2万元、1万元。22.企业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每家资助2万元。企业当年完成浙食链“阳光工厂”及“CCP”创建并验收合格,分别资助1万元、5000元。23.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垃圾分类等中心工作中表现优异的,根据评比结果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六)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24.鼓励优质文化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区重点文化企业、文化类数字内容产业、现代传媒产业、创意设计产业的文化企业,最高不超过区级资助的3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25.对于统一收银模式的综合体,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积极鼓励具有行业国际影响力的餐饮企业落户,对新入围“米其林、黑珍珠”标准企业给予9万元资助。26.街道范围内商务楼宇年实缴税收(注册在楼宇内除房地产外企业的税收)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商务楼宇的管理主体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助(晋档差额资助)。(七)助力一季度“开门红”27. 2024年一季度当季增加值比去年同期增长高于全区平均增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较去年一季度当季增加值增量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奖励资助0.5万元,其中规上工业高新增加值每增加100万元额外资助0.1万元。28.对街道内规上企业一季度招用区外户籍人员初次在蜀山就业,符合条件的,依规按1000元/人给予企业用工补贴。对街道内规上制造业企业在2024年一季度招用区外户籍人员初次在蜀山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10人(含)—30人,30人(含)—50人,50人(含)以上在区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8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招用补贴。三、附则(一)同个荣誉或实施项目实行就高享受政策,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二)对街道有重大贡献或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科创园等,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三)本意见适用于在蜀山注册纳税的企业,对项目造假、数据造假、扶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一律列入企业失信名单并不再享受本政策周期内的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及列入联合惩戒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四)本政策意见从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如本政策中条款与上级精神违背,则不实行资助;本意见具体工作由街道区域发展办公室承担。附件:1.强队建设类企业评选标准附件:2.特殊贡献企业等评选标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2024年6月27日附件1强队建设类企业评选标准一、强工业企业赋分标准1.销售产值。参照值1000,权数5。2.利润总额。参照值500,权数5。3.入库税费。参照值100,权数50。4.工业增加值。参照值500,权数25。       5.所有者权益。参照值3000,权数5,上限10分。6.新产品产值率。参照值20%,权数5,上限5。7.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率。参照值16%,权数5,上限15。8.工业战新企业标识。本年新增占新产业标识加5分。二、强服务业企业、强建筑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赋分标准1.销售产值。参照值15000,权数5。2.利润总额。参照值500,权数53.入库税费。参照值500,权数604.企业增加值。参照值2000,权数255.所有者权益。参照值3000,权数5附件2特殊贡献企业等评选标准原则上特殊贡献企业、突出贡献企业、纳税贡献企业、优势成长企业评选为以下标准,同时将考虑不同产业,结合地方财政贡献、研发经费投入比例、产业导向等酌情考虑。特殊贡献企业:年产值4亿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突出贡献企业:产值7000万元以上,税收500万元以上;纳税贡献企业: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优势成长企业:规上企业中,以上年度为基础,年产值增加30%以上。《蜀山街道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pdf $(document).ready(function () { var $thisURL = document.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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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发文,申报,资金,减税,资质
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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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落实《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水平,拟成立滨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并公开征集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经验的专家5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要求(一)范围。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等适合从事生态环境损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推荐申请。(二)专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监测、环境工程、辐射环境、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自然资源管理、渔业资源和水产养殖等行业和领域。二、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二)熟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三)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专业相关领域5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鉴定鉴别及现场勘查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截至2024年4月28日)。    (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个人信誉良好。三、专家职责(一)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出具专家意见,可以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二)为生态环境鉴定评估报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出具专家意见;(三)按要求参加磋商会议或出庭作证,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评审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四)承担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的工作。四、申报材料(一)在职人员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退休人员采取自我推荐的方式。申请人认真填写《滨州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申请表》(见附表),经单位审核盖章(退休人员本人签字)后的原件,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相关的个人研究成果、赔偿案例及工作成就证明(如有)等材料的复印件,于2024年4月28日前寄送至滨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述资料的扫描PDF电子版和专家申请表WORD版,一起压缩后命名为“申请入库专家姓名(单位)”于2024年4月28日前发送至联系邮箱shbjfzk@126.com。(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公布正式录入专家库。五、联系方式联 系 人:李静联系电话:0543-3186796邮寄地址: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9号邮    编:256600附件:滨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申请表.doc滨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9日
2024-04-09
通知,申报,资质
城乡环保
发文单位: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地区: 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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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落实《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水平,拟成立滨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并公开征集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经验的专家5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遴选要求(一)范围。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等适合从事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推荐申请。(二)专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监测、环境工程、辐射环境、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自然资源管理、渔业资源和水产养殖等行业和领域。二、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二)熟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三)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专业相关领域5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鉴定鉴别及现场勘查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截至2024年4月28日)。    (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个人信誉良好。三、专家职责(一)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出具专家意见,可以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二)为生态环境鉴定评估报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出具专家意见;(三)按要求参加磋商会议或出庭作证,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评审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四)承担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的工作。四、申报材料(一)在职人员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退休人员采取自我推荐的方式。申请人认真填写《滨州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申请表》(见附表),经单位审核盖章(退休人员本人签字)后的原件,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相关的个人研究成果、赔偿案例及工作成就证明(如有)等材料的复印件,于2024年4月28日前寄送至滨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述资料的扫描PDF电子版和专家申请表WORD版,一起压缩后命名为“申请入库专家姓名(单位)”于2024年4月28日前发送至联系邮箱shbjfzk@126.com。(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公布正式录入专家库。五、联系方式联 系 人:李静联系电话:0543-3186796邮寄地址: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9号邮    编:256600附件:1.滨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2.《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     附件1滨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申请表.doc附件2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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