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利人管理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自即日起满十五个工作日之后,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权利人 | 房屋坐落 | 地号 | 幢号 | 单元室号 | 面积 | 证号 | 权利种类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城支行 | 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长风新村**号第**单元*层***室 | ************GB*****F********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甘(****)兰州经济区不动产证明第*******号 | 抵押权 |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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