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三、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人。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六、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串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注明事由)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七、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八、对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九、行政执法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做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件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