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的通知》(沈人社发〔****〕**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大数据筛查比对,失信企业、超文件规定范围外企业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根据我市技能提升专账资金结余及企业申报情况,按照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元标准,经测算发放*-*月份以工代训补贴,现对符合以工代训申报的****家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月**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号****
附件:申报企业发放名单.zip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