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发文单位 |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项目级别 | 省级 | 起止时间 | ****-**-**至****-**-** | |
联系人信息 | - |
各市(州)工信局:
为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现组织开展青海省****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及条件
(一)绿色工厂
鼓励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选择一批绿色制造方面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评价要求请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
各地区推荐绿色工厂应与已有绿色工厂绿色制造水平进行对标,能耗水平等主要指标应优于省内同行业已有绿色工厂,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绿色设计产品
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工业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请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评价要求请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
(四)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涵盖电子电器、通信、电力装备、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评价要求请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各市(州)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进行申报: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园区)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园区可自主开展创建工作,进行自评价及第三方评价工作,撰写评价报告,并确保所提交的各项信息数据真实有效,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核验。
(二)市(州)工信局初审推荐。各市(州)工信局负责对辖区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于****年*月*日前将申请材料(含市州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报送我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城西区文景街**-*国投广场写字楼****室),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green.miit.gov.cn)报送。申请材料模板请在工信部门户网(http://www.miit.gov.cn)节能司子网站中查看。
(三)评选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择优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区推荐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进行评审,最终确定青海省****年度绿色制造名单,并择优向工信部推荐申报国家****年度绿色制造名单。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号)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我厅将在*年内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总计不得超过**项。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已公告绿色制造名单的监管。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已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内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动态掌握相关单位绿色制造建设情况,如发现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监管。各市(州)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查,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机构,及时向我厅报告相关情况。
(三)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各市(州)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进行绿色制造先进经验宣传,推广普及工业绿色发展理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联 系 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处 高 强
联系电话:****-*******(兼传真)
附件: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年*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