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发文单位 | 定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
项目级别 | 区县级 | 起止时间 | ****-**-**至****-**-** | |
联系人信息 | - |
定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申报****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县地方财政综合奖励的通告
广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者:
根据《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定府办规〔****〕*号)、《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定安县****-****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定府办〔****〕**号),现就申报****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县地方财政综合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申报范围
*、****年度符合我县新能源汽车额限 *** 辆内,在海南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所有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个人和单位除外),并车在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专用号牌。
*、****年度符合我县新能源汽车额限 *** 辆内,在我县注册登记销售企业售出的新能源汽车在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专用号牌,所售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属于定安县。
二、奖励标准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在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 ** 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 **** 元,购车价格在 ** 万元(含)至 ** 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 **** 元,购车价格在 ** 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 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换电式车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为准)。
*、在我县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每售出一辆符合奖励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奖励 **** 元。
*、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总额限 *** 辆,具体按照奖励对象材料申报新能源汽车上牌的办结时间先后排序,先到先得(以县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清单为准)。
三、资金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汽车销售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集中申报时间为 **** 年 * 月 * 日至 **日受理 **** 年度车辆(法定节假日不办理申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新能源汽车购车消费使用者、汽车销售企业视为放弃奖励,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申报材料(申请材料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 * 份)。
(一)新能源汽车地方综合奖励申请表等;
(二)个人(单位/汽车销售企业)身份信息证明;
(三)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四)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五)车辆登记证书;
(六)纯电动汽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符合申报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汽车销售企业自行到定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请携带身份证或企业/单位证照、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新能源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原件进行查验)办理申报。
地 址:定安县政府行政办公大楼 *** 室。
联系人:陈绵胜,联系电话:********。
附件:定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使用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定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