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发文单位 |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 |
项目级别 | 省级 | 起止时间 | ****-**-**至****-**-** | |
联系人信息 | - |
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规范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推进保护责任更好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我厅将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二、认定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有专人负责项目保护工作;
(二)具有项目传承人和相对完整的资料;
(三)具有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三、工作内容
(一)调查统计。各市(地)文旅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条件,认真梳理本地区、本单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情况。对保护单位存在撒销、更名、职能调整以及因各种原因无法按要求履职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重新申报。
(二)社会公示。各市(地)文旅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对拟推荐的新保护单位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
(三)提交材料。各市(地)文旅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将需调整的项目保护单位的申报材料(见附件)纸质版及电子版于****年**月**日前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有关要求
各市(地)文旅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严格把关,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推荐工作。
联 系 人:王蓉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whtfyc@***.com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号(省文旅厅非遗处)
邮编:******
附件:
*.黑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及重新认定情况汇总表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申请表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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