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发文单位 |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 |
项目级别 | 省级 | 起止时间 | ****-**-**至****-**-** | |
联系人信息 | - |
琼旅文函〔****〕***号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旅游产业)使用实施细则》
暨调整****年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旅游产业)扶持项目(第二批)
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年)》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后疫情时期旅游市场起伏不定的复杂严峻形势,结合文化和旅游部最新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我厅对《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使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在第二条第四款中增加“对购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险的旅行社给予保费**%的补贴”。
二、将第二条第六款“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奖励****万元”修改为:“对成功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奖励***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奖励****万元,奖励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将第二条第六款中“对新获得我省认定的特色旅游街区奖励***万元”修改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休闲旅游街区的奖励***万元”。
四、将第二条第六款中“对*A、*A、*A级旅游景区新投入的智慧旅游项目给予投入资金**%的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中补贴额度由“**%”调增为“**%”。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休闲旅游街区的奖励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该区域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获评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休闲旅游街区的市县,在申报资金奖励的同时,应向省旅文厅及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六、在第七条第六款中增加“若提前还贷,则需根据实际测算将多付的贴息退回”。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年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扶持项目(第二批)申报按新修订后的细则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接受旅行社补充申报购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险的保费补贴,申报材料详见附件*,申报单位请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市县旅文局初核后,各市县旅文局统一邮寄至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地址:海口市五指山南路*号省政务中心*楼*-**室,联系电话:********),本项目****年度补贴申报截止至**月**日。
附件:*. 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使用实施细则
*. 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扶持项目(第二批)申报表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年**月**日
(联系人:元天庆,联系电话:********)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