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2-04-07 | 发文单位 |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项目级别 | 市级 | 起止时间 | ****-**-**至****-**-** | |
联系人信息 | - |
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年度聚集金融资源补助申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号)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补助:
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亿元。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万元;对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万元;对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万元。
*.对银行、保险公司在青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万元;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在青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补助***万元。
*.对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在青设立的办事机构及专业委员会,补助***万元。
(四)对符合前款(一)(二)(三)条件的机构,自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由机构注册地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五)我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出资的*.*%,给予不超过***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持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业务牌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由机构注册地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七)经市政府批准,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适当奖励。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对“四个中心”建设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金融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申报时间
机构设立或引进时间为****年**月*日——****年*月**日,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年*月**日——****年*月**日。
三、有关事项
(一)聚集金融资源补助有关申请材料按照“青政办发〔****〕*号”文件及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附件*、附件*)。
(二)请符合补助条件的金融机构提报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月**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由区市金融主管部门整理汇总、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于**月**日前提报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附件:*.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青政办发〔****〕*号)
*.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聚集金融资源部分)
*.各区市金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附件*: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青政办发〔****〕*号)
附件*: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聚集金融资源部分)
附件*:各区市金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蕾,联系电话:********、********)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