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全面依法治市(州)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各市(州)民政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充分展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成效,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决定开展全省第五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符合评选条件的建制村(社区)均可参与申报。已获得国家和青海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中已达到市州级创建标准,在本地区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符合《青海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指导标准》(见附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两年期间内,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或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重点对象管控不到位,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有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的。
(三)名额分配。全省拟评选命名**个“青海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见附件*)。
二、报选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村(社区)经所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司法局、普法机构同意后,将《青海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审批表》(附件*)报所属市(州)民政局、司法局、普法机构进行审核推荐。
(二)审核推荐。市(州)民政局、司法局、普法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采取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把关。按照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提出拟推荐名单。
(三)公示。各市(州)司法局、普法机构对本地区拟推荐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拟推荐单位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后,确定最终推荐单位名单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复审评选。省民政厅、司法厅、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州推荐单位申报材料按照有关条件进行复核审定后,印发通知予以命名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和生动实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统筹协调,努力提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二)精心组织。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普法机构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共同协商,认真组织实施,确定申报对象。要强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讲好乡村治理法治故事。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对已获得“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村和社区实施动态管理,对创建水平下降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摘牌,进一步提高全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整体水平。
(三)确保质效。各地要把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分配数额,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好质量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申报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各地务于****年*月**日前,将拟推荐申报的村(社区)《申报审批表》、市(州)汇总表(附件*)及申报材料一式*份连同电子版统一报送至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联系人:李小花 联系电话:****-*******
附件:青海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指导标准
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年*月**日
附件* 青海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指导标准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法治乡村建设,不断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青海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下属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群团组织机构健全、运转协调。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村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社区)“两委”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依法推进
*.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有力,选举程序规范、合法、公开,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
*.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实现全覆盖。
*.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三、法治建设不断深化
**.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贯穿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全过程,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义务教育、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反邪教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
**.积极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法律明白人培养目标。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作用,积极参与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村务治理。
**.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电子显示屏、法治宣传栏等法治文化阵地,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法治讲堂、法治图书室、法治志愿者队伍、法律顾问工作室、法治宣传栏“五个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村法律顾问、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常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每季度举办法治讲座(或授课及其他普法活动)不少于*次,更换法治宣传栏不少于*次。法治图书不少于**种***本、报刊杂志不少于*种。
**.深入推进村基层综合治理,深化基层平安创建,“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被拐卖的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无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恶性案件,社会治安良好。民间纠纷受理率达***%,成功率达**%以上,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和群体性事件,无矫正对象违犯监管规定被收监和再犯罪情况发生。两年内无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无常住人员重大刑事犯罪。
**.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完善“三治融合”治理体系,村民信用记录良好,崇德尚法良好氛围浓厚。坚持法德并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倡导男女平等,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弘扬公序良俗,培育富有青海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建设。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建立落实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影响民族团结的不稳定事件,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民族特色、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优抚安置、养老扶幼、扶贫助困、最低生活保障等得到落实,无失学儿童,无老人、幼儿和残疾人被遗弃。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整治村容村貌,促进乡村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村切实履行创建工作责任,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定期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作责任,增强工作活力。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指导标准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