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
项目级别 | 省级 | 起止时间 | ****-**-**至****-**-** | |
联系人信息 | -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信局、各地(州、市)工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探索我区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模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现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本次试点产品为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汽车产品。
二、试点期限
本次试点期限为*年。
三、申报条件
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结合优势联合申报,或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联合申报,实现资源共享。
(一)汽车生产企业
*.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以及从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进口企业;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绿色生产能力、销售盈利能力等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节能环保投入能力;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
*.对自身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思路,落实方案有保障。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节能环保水平高;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经营业务,具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再制造)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
*.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
四、组织申报
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信局、各地(州、市)工信局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要求,组织编制本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申报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请于****年*月**日前将推荐函及试点实施方案(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报送自治区工信厅(节能处),电子版发送至jmwhzc@***.com。(联系人:蔡文震,联系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