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 **:** |
标题: |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年度大同市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 文号: | 同市监标准〔****〕**号 |
时效: |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年度大同市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大同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奋斗两个五年,跨入第一方阵”的总体目标,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现代农业、工业信息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环境保护等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等规定,现将征集****年市级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要求
(一)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等原则上不予立项。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并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和经费等保障,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和顺利进行。
(三)申报单位围绕战略性集群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重点在乡村振兴、有机旱作农业、文旅融合、城市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开展市级地方标准项目制(修)订工作。
(四)项目下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和进度安排等,项目制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个月。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需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二、立项重点
(一)农业农村领域。主要征集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农产品精深加工,中药材种植、种业发展、旱作农业等领域的标准。
(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主要征集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新材料、智能交通、新型信息基础设施、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开发利用、两化融合、数字政府等领域的标准。
(三)服务业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征集电子商务、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体育、营商环境、社会治理、退役军人服务、残疾人服务、老年人服务、康养服务、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社区服务、物业服务、中医药、供应链、物流服务、公共安全、风险防治、文化科技融合、文旅融合产业等领域的标准。
(四)生态文明领域。主要征集碳减排、污水资源化利用、快递绿色包装、森林草原湿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塑料污染治理、固废利用、循环经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的标准。
(五)能源领域。主要征集绿色能源供应、清洁低碳用能、清洁低碳技术、绿色低碳能源综合服务、新型储能、节能等领域的标准。
(六)其他领域。其他能够直接引领、支撑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项目。
三、申报步骤
(一)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向我局或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二)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立项建议进行归集,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在项目申报书中写明协调情况与协调结果。
(四)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立项的,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向我局提出立项申请。
四、申报时间
材料报送我局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一)申报推荐函;
(二)《大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申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
(三)《****年大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
(四)标准草案按照《GB/T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详细列出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五)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查新报告(一式三份)。
报送的书面申请材料请邮寄至: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号,大同市市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科***办公室,邮编******。同时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包含WORD、加盖公章扫描PDF版)发送至邮箱:dtscjbzh@***.com。联系人及电话:高峻峰、卜隆,****-*******;*******。
(疫情期间,原则上采取电话咨询,不现场接待)
附件:*大同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立项申报书
*.****年大同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汇总表
*.有关法律法规对标准的约束性规定(供参考)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同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立项申报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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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修订 |
□制定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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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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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
(*)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 (*)大数据发展□;(*)生态文明□ (*)现代服务业□;(*)国际合作□ (*)疫情防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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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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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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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归口 市级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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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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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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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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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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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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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科研项目 □法律法规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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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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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山西地方标准 □有 □无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山西地方标准 □有 □无 标准查新报告□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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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专利 |
是□ 否□ |
专利号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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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目的及意义(包含政策依据,研究背景、可行性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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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范围和主要内容(标准的适用范围,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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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期研究情况(包括实践经验、实验数据和技术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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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内外情况说明(国内外发展趋势、标准情况、技术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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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内容异同,参考和引用标准的标准号和标准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及与之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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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报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及项目经费、人才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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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标准宣贯实施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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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要起草人员简介(包括姓名、所从事工作,参与编制有关标准、承担科研项目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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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与标准起草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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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 |
专业 |
工作单位 |
主要负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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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主导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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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报参与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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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
*.申报主导单位是指:申报排名第一的单位。
*.申报参与单位是指:除了排名第一的单位外其他参与申报的单位。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本标准专业领域的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大同市地方标准申报书填写说明
一、标准项目情况: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或修订,修订的需填写代替标准号;建议的性质选择填写推荐性或强制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
二、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包括研制标准所依据的政策;该领域已发布的有关联的标准情况;该项目的研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项目是否为填补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空白或是技术指标优于国家、行业标准。
三、前期研究情况:包括课题名称、批准机关、进展情况、研究成果、与标准项目的关系、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等。
四、保障标准项目的措施:包括:保障资金的具体金额、项目进展计划、完成时间、发布后的宣传贯彻措施等。
五、标准的起草团队情况:包括全部参与单位名称;起草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以及参与标准起草经历。
六、珍惜资源节约用纸请双面打印。
附件*
****年大同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汇总表
提出单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印章)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起草单位 |
起止年限 |
标准领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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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有关法律法规对标准的约束性规定
(供参考)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标准
《中医药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中药饮片及药品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器械标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兽药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种子标准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