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珠海市诚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H*T**
法定代表人:刘杰行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求知路**号东升大楼*号、*号铺位
案由:未经行政许可无证经营
认定的事实:****年*月**日我局到三灶镇开展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市场“百日攻坚”专项整顿活动,发现你单位珠海市诚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珠金人社监字〔****〕第L***-*号)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接受调查,经查实,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于****年*月**日依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珠金人社监字〔****〕第L***-*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逾期未按责令书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年**月**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珠金人社罚告字〔****〕*号),告知你单位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截至****年**月*日,你单位未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你单位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珠金人社监字〔****〕第L***-*号)及回执;
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诚航花名册台账,****年*、*月份工资,银行流水,珠海市诚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情况说明*份;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珠金人社监字〔****〕第L***-*号)及回执相关资料;
四、《调查询问笔录》*份;
五、现场检查照片。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且符合《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违法情节较轻的情形,我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珠海市诚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联系人:尹伟,电话:****-*******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鑫路***号市民服务中心C*栋***)
备注:*. 罚款直接上缴金湾区国库支付中心;
*.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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