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了提高农村客运经营者参与的积极性,改善运力结构,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需求,促进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黎平县农村客运发展实施方案》(黎府办发〔****〕**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草拟了《黎平县农村客运区域经营补贴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该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成反馈。为了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方案,请在提出意见或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公示地点:黎平县人民政府网
三、反馈意见方式:
*.来信请寄至:黎平县德凤街道宋家庄桃源居A栋*楼黎平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请发至:lpxjtj@***.com。
*.传真请发至:****-******* >****-*******。
*.联系电话:****-******* >****-*******。
附件:《黎平县农村客运区域经营补贴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黎平县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
附件:
黎平县农村客运区域经营补贴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村客运经营者参与的积极性,改善运力结构,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需求,促进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贴方案。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手续参与农村客运区域经营的车辆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遵循“合法经营、财政补贴、公开透明、直接兑付”的原则。
第四条 本方案制定依据《黎平县农村客运发展实施方案》(黎府办发〔****〕**号)文件。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享受补贴政策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持有交警及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有效证、牌,包括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以及相关需要办理的证件等;
*.必须是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客运企业车辆,并服从客运企业统一管理;
*.补贴时间从车辆正式运营开始计算,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许可后并积极参与农村客运的车辆;
*.经营者必须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短途客运补贴政策:
*.持失效证件或被交警、县交通运输局吊销、注销证、牌的车辆;
*.未实行公司化经营的车辆;
*.虽经许可,但未实际参与运营的车辆;
*.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
*.经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经营者不遵纪守法,不服从管理,不规范经营,经多次教育屡教不改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农村短途客运公司及车辆补贴基本标准如下:
*.农村短途客运公司补贴每年**万元(即:办公场地租赁费*****元+人工费*****元);
*.农村短途客运车辆核定座位*座的,以实际运营天数为准,县财政给予每年每车****元的进行运营补贴,(即:座位数*座×运营天数***天×*元/天.每座);
*.农村短途客运车辆核定座位*座的,以实际运营天数为准,县财政给予每年每车****元的进行运营补贴(即:座位数*座×运营天数***天×*元/天.每座);
*.农村短途客运车辆核定座位*座的,以实际运营天数为准,县财政给予每年每车****元的进行运营补贴(即:座位数*座×运营天数***天×*元/天.每座);
第四章 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八条 紧紧围绕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农村客运网络,逐步推进农村客运车辆标准化、经营主体公司化,不断提高农村客运通达率、整体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农村短途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农村群众出行“走得了、走得及时、走得安全”。
第九条 参与农村短途客运的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按年度对驾驶员及车辆的文明行车、安全运营、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各项工作执行到位的农村短途客运车辆,根据参运车辆的车型类别,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 补贴审核及发放
第十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村短途客车必须按照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的经营区域、投入车型营运,客运企业每日将实际营运情况进行登记,每月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由客运企业统一提出申请,报县交通运输局核准无误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客运企业账户,再由客运企业发放给经营业户。
第十二条 补贴发放时间:每年第一季度内发放对上年度农村客车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时间:****年*月至****年**月,试行*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农村短途客运车辆补贴实行公示制,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每个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农村短途客运车辆补贴档案,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等要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良好的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各乡镇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强化短途客运车辆的源头管理,常态化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县财政、交通、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企业和经营者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企业和经营者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及奖励金额另行研究。
第十九条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