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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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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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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直接费用为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所需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翻译费另行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内按规定报销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按照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形式主要包括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等。

第六条  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刑事、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等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不含翻译费)。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一)刑事案件

*.在本市区、县(市)办案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元。其中,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直接费用***-***元,审判阶段每件直接费用***-***元。

*.在省内跨设区市、县(市)办案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元。

*.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基数,每件增加***元。只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为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在本市区、县(市)办案的,每件补贴****-****元。其中,每件直接费用***-***元。

*.在省内跨设区市、县(市)办案的,每件补贴****-****元。

(三)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行政案件

*.在本市区、县(市)办案的,每件补贴***-****元。其中,每件直接费用***-***元。

*.在省内跨设区市、县(市)办案的,每件补贴***-****元。

*.以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调解、和解协议未履行,受援人重新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原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继续办理,仅发放办案补贴中的直接费用。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计算

(一)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单位现场的值班律师,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每人每天补贴***-***元。

(二)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完成会见、阅卷、参与量刑协商、在场见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工作,形成完整案卷交法律援助机构并符合卷宗归档要求的,按件计算补贴,每件补贴***-***元。对于当日同一值班律师在同一地点为多个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第*补贴***-***元从第*件起每件补贴***-***元当日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元。

本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补贴不叠加领取

条  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一)法律援助人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室)、*****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法律援助机构及其设立的工作站(点)等值班,或者参与宣传活动,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每人每天补贴***-***元。

法律援助志愿者本市区、县(市)参与法律援助宣传、调研活动或者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室、联络点)实践或者提供咨询服务或者心理疏导等服务的每人每天发放直接费用**-***元。

(二)担任中国法律服务网、江西法律服务网等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驻场法律服务人员,按照回复法律咨询的件次计算咨询补贴,每件次补贴**-**元。

法律咨询补贴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不叠加领取。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一)代书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无人代理、辩护的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结案归档的,每件补贴***-***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含)以上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增加一份文书增加补贴**-***元,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元。

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为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提供简单的代书,按照法律咨询处理,按日发放法律咨询补贴,不另行发放代书补贴。

代书补贴与其他补贴不叠加领取。

(二)翻译费补贴。对于受援人是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者少数民族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等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每次补贴翻译人员***-***元,每件法律援助案件的翻译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元。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本市区、县(市)为受援人提供翻译服务的,每人每天发放直接费用**-***元。

参加案件质量评估评查、疑难案件研讨补贴。组织专家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查,每专家每评估个案件补贴**-**元。组织专家开展疑难案件研讨的,每专家每天补贴***-***元。组织专家开展异地评估评查、案件研讨的,在报销食宿交通等费用的基础上,每专家每天补贴***-***元。

第三章  特别规定

条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两人(含)以上进行代理案件事实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民事、行政、劳动仲裁等案件,按照规定应计算为多个案件,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补贴***-***元,但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元。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非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不再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按照工作完成程度确定补贴比例:

(一)法律援助人员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发放补贴;

(二)已开展会见(约见)或阅卷等一项工作并提供相应材料的,按照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发放补贴;

(三)已开展阅卷、会见(约见)、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者和解、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至少两项工作并提供相应材料的,按照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发放补贴;

(四)已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供相应材料的,全额发放补贴。

第十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申请的,可以视情发放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

第十条  本地法律援助服务力量不足或者确有必要进行跨区域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的,办案补贴执行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补贴标准,办案补贴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最高标准的*.*倍。

第十条  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办理时间长、路途较远等情形导致办案成本明显超过相应案件补贴最高标准的经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批准,办案补贴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最高标准的*倍。

案件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办理时间特别长、路途遥远等情形导致办案成本过高的,或者遇本办法涉及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最高标准的*倍以上发放补贴的,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提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经督促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将案件信息填写录入法律援助业务管理系统,经督促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五)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六)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定办案质量为不合格的;

(七)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因办人存在明显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九)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十条  鼓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本市区、县(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发放法律援助补贴中的直接费用;跨省或者在省内跨区市、县(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报销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据实报销,翻译费另行在限额内报销

第十  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实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结案归档卷宗材料、办案质量、受援人的满意度及办案效果综合评价,对优秀、良好案件提高办案补贴***-***元,对质量明显较差的案件扣减办案补贴***-***元。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审查通过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指派或者未经结案审核通过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发放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补贴支出台账,制作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表,逐笔标明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时间、承办人、补贴数额等,履行财务及资金审批流程,将补贴发放具体承办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本人实名银行账户。

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补贴发放方式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按标准发放法律援助补贴,不得无故扣减、迟付、拒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于每年初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补贴支出和绩效完成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江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赣财行〔****〕**号文件执行。


来源: 江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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