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部、局)、产业园办:
为进一步推动咸宁高新区(智能机电产业)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园区项目的组织实施,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拟对原《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关于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咸高办发〔****〕*号)第十一条中的执行有效期延期一年(延长至****年**月**日),其他实施细则内容保持不变,请遵照执行。
咸宁高新区办公室
****年*月**日
贵公网安备 52011302004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