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作出了《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京丰人社稽欠责字〔****〕第***号)。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年**月至****年**月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元(人民币大写:叁万陆仟陆佰元贰角捌分)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标准(补缴涉及****年*月以前的,按相应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比例系数补缴;补缴涉及****年*月(含)之后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中心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本金*****.**元(人民币大写:叁万陆仟陆佰元贰角捌分)及滞纳金。
如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我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届满仍未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核人员:闫冲、刘琨;电话:***-********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号五层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