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鄂环函〔****〕***号
关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
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复函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变更的申请》(冶色有限函〔****〕**号)收悉。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申请将鄂财建发〔****〕**号文中下达的冶炼厂污水处理系统改造工程(安排中央专项资金***万元)变更为冶炼厂转炉收尘系统改造项目。由于该申请事项不符合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印发<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号)有关项目调整的程序、内容要求,省环保厅不同意你公司将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冶炼厂污水处理系统改造工程变更为冶炼厂转炉收尘系统改造项目。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严格履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规定,加快其他所有未验收的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规范资金管理台帐,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年**月底前通过黄石市环保局初验。
三、请黄石市环保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与指导,确保项目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立的“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年减少**%,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年水平”目标,以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为重点,以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为支撑,倒排工期,克服困难,加紧验收,增大废水和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确保环境安全和圆满完成国家规划任务。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