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阿天至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年*月*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不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市监处罚[****]*号),内容是:你单位****-****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含未进行纳税登记);经实地核查,不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市监处罚[****]*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程健、饶良标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江夏区大桥新区黄家湖党群服务中**楼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市监处罚〔****〕*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