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富豪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富豪店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 *************)和检验报告(SDC*********),结果显示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富豪店销售的鱿鱼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于****年*月**日将上述材料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后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年*月**日对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富豪店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鱿鱼同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被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鱿鱼是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吉林省水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当事人能提供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供货方资质、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鱿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天采取了召回措施,且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鱿鱼总共购进**kg,抽检基数是* kg,进价**.*元/kg,售价**.*元/kg,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被抽检批次的鱿鱼****年*月**日全部售出,没有库存。
*.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年*月**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富豪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朝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年**月*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行政处罚。
*.排查整改
经排查,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富豪店在购进该批次鱿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富豪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联系购买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已于****年*月*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 进行反映。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