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决定书
长县人社工时许决字〔****〕*号
申请人:湖南长沙恒枫饮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
法定代表人:祝丽丹
你单位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的形式。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第五条;《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许可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人类-车间操作工(**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段长(*人)(具体人员名单附后)。
许可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你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情况,并加强工时管理,不得扩大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
*、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