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号),长春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二是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号),市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三是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号),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文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二、政策调整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降低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比例,将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筹集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二是明确市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三是调整缴费方式,公务员生育保险原来从公务员补助中统一划拨,调整后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政策调整对参保人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政策只是降低了公务员补助筹资比例,调整了生育保险缴费方式,不影响参保人个人待遇,公务员补助和生育保险待遇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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