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本局对宁波昶盛怡养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甬海市监处罚〔****〕***号《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因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本局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海市监处罚〔****〕***号
当事人:宁波昶盛怡养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肖长顺
本局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甬海检移[****]*号《线索移交函》,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随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宁波昶盛怡养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为肖建平(后变更为肖长顺),公司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月*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浙****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以下违法犯罪事实:****年*月,肖建平与***经商量,在海曙区新典路***号嘉和大酒店**-*室注册成立宁波昶盛怡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昶盛怡养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公司投资成立宁波海曙区美嘉乐颐养院,并以投资养老产业的名义,举办年会、组织旅游活动等,雇佣多名业务员,通过与客户签订旅居消费卡购买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养老院入住费、入住押金或者借款等多种方式,约定**%-**%左右的年化收益向众多社会不特定对象(主要是老年人)非法吸收存款,共向***等多名投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余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未兑付资金*余万元。
经案件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笔录*份,现场检查照片*份,见证人身份证明材料*份,证明当事人不在登记地址经营的检查情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甬海检移[****]*号《线索移交函》*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用于违法犯罪的事实;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浙****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浙****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各*份,证明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用于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具体事实;
*.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表》、《宁波昶盛怡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昶盛怡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嘉禾写字楼租赁合同》各*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营业执照的事实;
*.案件系统查询截图*份,证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局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板块对甬海市监告〔****〕***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