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青岛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受害单位青岛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年**月**日**时**分许,梁某艳报警称:****年**月**日**时*分,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保税港区青岛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被他人冒充公司老板以公司购买货品为由实施诈骗*******元。涉案银行账户:中原村镇银行,户名: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卡号:******************。接警后,开发区分局通过开展相关侦查工作,成功将涉案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开户人:袁某国)紧急止付并予以冻结,经查询报案人被骗资金*****元被冻结成功。
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青岛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被诈骗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合计应返还受害单位青岛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资金共*****元。
该公告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返还,并重新确定“青岛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被诈骗案”被害单位青岛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联系人:夏警官、傅警官
电话:************ >************
特此公告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