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商业人才培训中心:
你单位提出开设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四级、三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同意你单位开设以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四级、三级)。
以上培训项目实施有效期随你单位《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失效而失效。请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办学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
特此批复。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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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011302004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