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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唐加成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年*月**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号市民服务中心**号楼附楼*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 >****-*******。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