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昆明吉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注销上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停止使用标志。自注销之日起,上述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
* |
昆明吉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