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水利厅
****年*月*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申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监测单位、水利后勤保障单位以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勘测设计、监理的企业。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特指施工工期*年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当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时,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专人负责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以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本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具体时间以省水利厅公告为准。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标准
第七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组织、评审、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组织、初核、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标准执行水利部及我省颁布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第九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满分为***分。具体标准为:
(一)二级:评审得分**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二)三级:评审得分**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三)得分低于**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的,不予通过评审;
(四)得分**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省水利厅可以推荐其向水利部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申请本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经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年)内,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年)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未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后勤保障单位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水文监测单位等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监理单位监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无监理责任的除外;水文监测单位实验室等建(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省水利厅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
(二)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
(三)支撑性材料(见附件*)。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人以上单数,其中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组组长要求具备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且熟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或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专家组成员一般要求具备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且熟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评审专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部及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赋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出具总结反馈意见书,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须现场抽样检查开工*个月后的在建工程项目,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勘测设计、监理的企业须现场抽样检查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工程项目;
(三)省水利厅根据评审专家组审核情况,做出审定结论。审定通过的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省水利厅组织核查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个月,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申请。经省水利厅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年。
延期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支撑性材料(延期申请)(见附件*)和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执行总结报告(见附件*)。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组织对提出延期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做出审定结论。审定通过的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省水利厅组织核查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的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年度自评报告应当于次年*月**日前报送省水利厅。
年度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对已通过评审定级的单位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查机制,参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号)有关做法和要求,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水利厅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且负有责任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
被撤销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出的*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辩。
第十八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满*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关人员评审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意见或评审结论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及相应评审标准或者其他行业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相关链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