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年第**号)等有关要求,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一、****年度—****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济仁慈善基金会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澜之教育基金会
二、****年度—****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三、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