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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商务局 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伊春市2025年家装消费品(家装建材领域)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资金
综合政务
汽车,建材
发文单位:伊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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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发改、财政、住建、市监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号)、《商务部等*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号)、《黑龙江省****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函〔****〕**号)、《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年家装消费品(家装建材领域)消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商联规〔****〕*号)等要求,为进一步释放伊春市家装建材消费潜力,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扎实做好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现将《伊春市****年家装消费品(家装建材领域)消费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伊春市商务局                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伊春市财政局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伊春市****年家装消费品(家装建材领域)

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号)、《商务部等*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号)、《黑龙江省****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函〔****〕**号)《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年家装消费品(家装建材领域)消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商联规****〕*)等要求,为进一步释放伊春市家装建材消费潜力,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扎实做好全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装建材消费补贴是指政府为提振家装建材消费市场,以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由商务统筹推动,由县(市)、区商务部门按照级标准选定家装建材销售行业经营主体,采取折扣立减形式组织实施的政府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家装建材消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安排我国家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施伊春市****年家装建材领域消费补贴。此次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包括装修材料、卫生洁具、家具照明三大类,具体为成品门、成品窗、瓷砖、地板、壁纸(壁布)、涂料(油漆)、浴室柜、浴缸、洗漱台(盆)、浴霸(含风暖)、成品桌椅、成品柜、成品床、沙发、床垫、灯具**类产品,所有补贴产品必须具有国标**位商品条码,且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完成备案。家装建材消费补贴商品不包含智能家居领域和适老化改造领域相关补贴商品。

第五条 按照《商务部等*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号)要求,以省级行政区域划为单位开展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工作。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的门店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享受一次立减补贴,对购买*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补贴商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笔,每笔补贴不超过****元,活动期间,每位消费者累计最高补贴*****元。家装建材消费补贴不可与政府消费券及其他政府补贴资金同时使用,避免中央、省级财政重复支持。

第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适时开展扩充部分家装建材产品进入补贴范围,市级组织落实家装建材消费补贴不可与政府消费券及其他政府补贴资金同时使用,避免中央、省级财政重复支持。

第三章经营主体、服务机构及参与方式

第七条 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拟补贴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

(二)网点布局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具有物流配送、安装调试、保修维护等综合服务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和销售网络,货源充足、供应及时,严禁窜货销售,及时退回补贴资金的能力。

(四)参与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具备独立规范的支付结算、进销存管理机制。

(五)建立清晰完整的销售台账,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情况及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商务、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核查。

(六)需获得品牌企业授权承诺函。

(七)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能力。在****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中,未出现套补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取消参与****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资格。

(九)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添加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选定企业过程中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与伊春市家装建材消费补贴的经营主体名单。要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以及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经营主体+电商平台+品牌专卖店”等模式参与政策,并由家装建材经营主体、电商平台承担对其商户的监管责任。

第八条 鼓励经营主体开设家装建材消费补贴专区,并在网页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或张贴补贴标准、补贴额度,明确家装建材消费补贴的国家补贴性质。支持家装建材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促销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叠加优惠让利,形成政策“组合拳”。

第九条 公开遴选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银联”)为本次政策服务机构。各线上平台企业允许作为商户嵌入本次政策,不允许采取“自发券”模式。线下商户须使用银联商务专用POS的相关系统参与活动,线上商户收单机构由市商务局依据国家正式文件有关要求决定是否与线下统一。

第十条 消费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本次家装建材消费补贴政策。

(一)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三要素必须为同一人名下)通过下载“云闪付”APP,点击家装建材消费补贴活动入口,进入活动专区,即可查看活动规则和适用商家等信息,可点击活动页面的“出示付款码”,由商户收银员扫描直接完成付款。

(二)本次活动补贴可与经营主体及金融机构各类优惠叠加。

(三)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在线下门店购买需使用专用POS机具统一支付结算,线上购买付款方式详见平台公告。线下商家通过服务机构终端配合受理消费者支付,统一支付核销补贴资格。

(四)消费者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须开具正规发票。

(五)如发生退货情形,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为不包含补贴资金的实际支付金额,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经营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退还国库。

(六)如发生退货情形,视为消费者已参与一次消费补贴活动。

()其他活动规则详询服务机构或参与经营主体。

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按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为切实提高全补贴资金审核率、拨付率,真正做到降低经营主体垫资压力,各县(市)、区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点对服务机构及经营主体资金核销票据进行实质性审核,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通过银联商务APP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商品发票。发票金额为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成交价格(消费者实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发票必须明确标记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卖方经营主体名称、卖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产品规格型号、开票日期,必须明确备注销售商品能效或水效等级(无能效或水效产品可以不备注)、商品条码及政府补贴金额等信息。每张发票仅对应一补贴产品,不允许多补贴产品合开一张发票,不允许将赠品等其他不涉及政府补贴的产品纳入开具发票产品范围。

(二)商品照片。商品照片必须明确显示商品条码。如商品外包装不包含条码,则必须拆封拍照。为防止空转情况发生,必须上传带定位的水印相机送货照片,消费者选择自提的,在店内拍摄带定位的水印相机照片。

(三)收货地址:详细地址(如为自提可选填自提)。

(四)其他必填内容。如商务部接口更新,需按照最新接口文档重新定义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依据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需要,提供以下备查佐证材料。

(一)POS机消费小票。线下经营主体需提供POS机消费小票,小票需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二)物流单。物流单一般情况下应明确标记物流单号、收货地址及签收时间。消费者选择自提的,不需提供物流单。

(三)商品进项发票。

(四)经营主体绑定专用POS机账户补贴有效期内银行流水明细。

(五)各级商务、发改、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时需确保各项佐证材料满足以下一致性。

(一)确保发票标记的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同补贴资格券领取人、付款云闪付账户或银行卡注册人姓名、身份证号保持一致。

(二)确保发票标记的含税金额同服务机构提供的销售明细保持一致。

(三)确保发票标记的卖方纳税人识别号同服务机构商户号关联的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四)确保发票备注的商品条码和能效或水效等级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定的商品库信息保持一致。发票标注的商品规格型号主要字段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定的商品库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为减轻经营主体资金周转压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承兑资金明细,每月按不低于经营主体月度承兑资金**%比例进行补贴资金预拨。

第十六条 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市级部门加快拨付进度。上传至黑龙江省家装建材消费补贴审核平台并通过系统自动校验的交易,应在**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年*月**日前完成本地家装建材消费补贴清算工作。向市商务局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形成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二)补贴政策期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

(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对各联合形成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情况进行汇总,会同财政联合形成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报商务厅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营主体、级主管部门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次家装建材领域消费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省级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市(地),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适时将补贴资金预拨付至县(市)、区市场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活动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需成立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商务、住建、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分工协作。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适时开展现场督导,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要进一步提高对家装建材消费补贴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本地商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保障。

(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住建、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本实施细则,明确经营主体申报条件、资金审核所需要件、审核流程、审核规范、资金监管等相关内容,做好经营主体选定、建立补贴商品库、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产品销售价格,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利用补贴政策倒买倒卖补贴产品等违法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一律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要结合实际细化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依托本地*****政府服务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宣传推广,协调参与经营主体落实政策和风控措施。从行业自律方面对参与的经营主体的诚信经营行为、商品补贴范围、能效或水效等级、商品条码等开展走访调研,相关结果及时报送市商务局

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本行业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补贴商品类型、补贴标准等政策宣传和推广工作。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消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等行为。

(三)申报单位要按照诚信原则参与活动,对所有申报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认,确保符合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发生消费者退货,经营主体务必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有关资金,并及时在审核平台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规定处理退货视为骗取补贴资金。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部门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结转结余的补贴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市商务局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市商务局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市商务局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注重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重点家装建材销售门店数量、增加家装建材产品销售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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