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你单位《关于注销上海四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申请》已收悉。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号)的要求,经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你单位注销登记。
此复。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贵公网安备 52011302004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