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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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他项(****)第***号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抵押权 | ************GB*****W******** |
东至京广铁路,西至滨河街,南至汇明路,北至南二环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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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