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提出开设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操作办法》(沪就促〔 **** 〕 ** 号)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开设以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
以上培训项目实施有效期随你单位《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失效而失效。请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办学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
特此批复。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年 * 月 ** 日
贵公网安备 52011302004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