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藤县格子冲石业有限公司(藤县天平格子冲石场):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你公司格子冲石场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的要求,经现场复核,你石场旧排土场(已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违规堆放,存在重大环保和安全风险。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排土作业应按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矿山排土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设计。”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规定要对排土场进行设计,因此,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你石场不符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前述理由,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梧州市应急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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