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核发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研究院(安徽省能源实验室)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你院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院拟生产(自研)、使用*台中子发生器,使用*台中子发生器(均属于II类射线装置)开展研发实验,已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皖环函〔****〕***号)。你院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内容较详实,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同意向你院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与范围为:生产、使用II类射线装置;许可条件:单次实验仅使用*台中子发生器(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你院必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根据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院应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参加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未通过考核或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等管理制度;定期核查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每年*月**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五、我厅委托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和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你院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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