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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县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方福生解读《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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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池州市石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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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审计局局长方福生

****年***日,县政府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石政〔******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年*月省人大常委会对《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月省政府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月《安徽省审计厅转发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对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与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精神保持一致,有必要对我县****年出台的《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和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日县政府发布《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石政〔******号)。《办法》颁布以来,在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明确审计管辖范围

明确审计管辖范围,有利于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各自的职责,有利于防止对同一审计事项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办法》规定本县范围内投资额超过***万元(含***万元)的,由审计机关审计;投资额***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明确审计监督内容

明确审计监督内容,有利于建设单位接受监督。如: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等等。

(三)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的审计资料

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的审计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管理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和建设项目财务资料三类。

(四)审计结果不再直接规定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删去审计结果应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等内容。

(五)审计费用直接列入财政预算

为保障审计机关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不再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县政府予以保证,审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落实的保障措施

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按文件要求实施投资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在实施过程遇到新问题和新要求,按规定提请县政府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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