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金陵人餐饮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至****年**月期间未按规定为王瑞琪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稽核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稽核情况以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处理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号)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号)第二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
二、违法、违规事实
你单位在****年*月至****年**月期间未按规定为王瑞琪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计*****元(明细清单见附件)。
三、整改意见
*.应补报参保职工*人;
*.应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元。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意见书后*日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的,我中心将按规定核定应征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发送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对本意见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号***室
联系电话:***-******** >***-********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