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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浙江美塑成塑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3.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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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
汽车,建材,采矿
发文单位:永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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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浙江美塑成塑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死者冉景明,男,汉族,户籍地址为贵州省湄潭县高台镇**村,钢结构施工人员。

事故发生后,金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凌志峰书记、邢志宏市长、张新宇常务副市长均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积极稳妥处置善后。举一反三,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当日**时**分,永康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号令)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建设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参加,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聘请专家分析研究,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浙江美塑成塑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规建设,无资质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而引发高处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浙江美塑成塑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概况

*.工程总体概况。建设单位为浙江美塑成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塑成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浙江美塑成塑料工贸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以下简称美塑成钢结构厂房工程);工程占地约****平方米,三层钢结构厂房,工程总造价为***万元,****年*月**日钢结构进场施工,目前已经完成建筑的钢架部分,正在进行楼承板的铺装。

*.工程用地情况。工程位于经济开发区九龙北路**号,该地块属于浙江远光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共占地*****平方米。****年*月,浙江美塑成塑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王晓峰与浙江远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租赁该地块北侧*****平方米(区域二)获得土地长期使用权,发生事故钢结构厂房建筑位于其中。

*.工程及建筑相关许可审批情况。美塑成有限公司未办理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未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钢结构厂房设计,属于违法建筑。

(二)施工单位相关情况

施工承包人:章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村;无施工单位及相关施工资质。

(三)工程发包及组织情况

****年*月,美塑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开轮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从事钢结构施工的章磊,让其设计了钢结构厂房的施工图纸。*月**日,美塑成有限公司与章磊签订了钢结构厂房工程承包合同。章磊在获得工程承包合同后向钢构厂定制施工所需钢梁、柱,从市场购置楼承板、C型钢、不锈钢天沟、紧固螺丝等施工材料。****年*月**日,章磊组织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场施工。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位于钢结构主体建筑东南侧二层,与地面垂直高度*.**米。铺装楼承板作业现场叠放楼承板两捆,楼承板为*.*㎜厚度镀锌板,尺寸为*****㎜×****㎜,重量约为***㎏。铺装现场单板呈不规则摆放,其中发生坠落位置有约***㎜宽不规则空隙,空隙垂直下方有男性尸体一具。地面为软土,地面有明显撞击及毛发粘附痕迹。死者未佩戴安全带及安全帽。未设置防坠安全网等安全设施。

(五)当天气象情况

经查阅永康市长城工业区自动气象观测站资料,*月**日,当日无降水,日极大风速为*.*m/s(四级),满足高处作业气象条件,事故发生不存在气象因素。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年*月**日**时许,黎庆康、冉景明、万朝靠、王永权、唐继芳在钢结构厂房二楼铺设楼承板。其中黎庆康、冉景明、万朝靠三人由南至北依次站立在楼承板上推动叠放在一起的楼承板进行铺装作业,由于单张楼承板长度为**米,需要三人轮流完成向前推动的动作。**时**分许,黎庆康在将板推斜之后,站在中间的冉景明继续向前推板,在向前推动的过程中身体惯性向前,未注意脚下空隙,直接坠落至地面。坠落发生后,黎庆康立即从二层下至地面查看冉景明情况,见其趴在地面没有动静,将他翻身抱住,随即而来的现场工友拨打了“***”急救电话,并电话告知负责人章磊事故的发生。**时**分,“***”急救医生到达现场时冉景明已经死亡。****年*月**日,章磊与死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尸体检验、询问、模拟复原排除了人为、疾病、气象等可能坠落的因素,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黎庆康、冉景明、万朝靠等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在发生坠落时未有个人防护措施。

(二)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将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编入其中,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安装安全网等多种坠落防护装备。章磊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致使未安装安全网等多种防坠落装备,在发生坠落时没有起到交叉保护。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主要问题

(一)美塑成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建筑法》第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组织勘察、设计,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发包无资质单位。将钢结构厂房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人员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美塑成钢结构厂房工程施工承包人章磊

违法承揽工程。无视《安全生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期以来无资质承揽钢结构工程,安全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三)美塑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开轮

违规发包工程。将钢结构厂房工程违规发包给无资质的人员施工,导致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法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问题

(一)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存在短板,在网格化管理上未能层层压紧安全生产责任,未有效督促经济开发区中队及相关职能科室开展好监管工作。

(二)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中队,负责辖区内违章建筑的巡查工作。虽然违法行为具有突击性、隐蔽性,但经济开发区中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美塑成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反映出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工作还没有做细、做实,在巡查检查工作上存在一定的盲区和死角。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章磊,系美塑成钢结构厂房工程施工承包人,施工组织者;

*.张开轮,系美塑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由永康市纪委市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追责问责处理。

*.对永康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网格员张永宣实施诫勉措施;

*.责令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中队三区队区队长朱伟建作出检查。

(三)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美塑成有限公司非法发包建设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永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美塑成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建议由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处理;

*.冉景明在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全方位提高站位,切实增强紧迫性。各镇(街道、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吸取事故惨痛教训,要深刻领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一系列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金华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既要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更要清醒认识形势,认真研判分析当前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短板弱项,主动作为、攻坚克难,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大力推进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建设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特别要重点打击钢结构工程无资质承揽工程,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强化行刑衔接和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发挥“查办一起,警示一片”的作用。各镇(街道、区)要深入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老旧危房、农村自建房、“住改商”建筑等排查整治行动,对 “两违”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彻底清除安全隐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迅速形成“从速从严” 的整治氛围和“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切实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

(三)对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处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美塑成有限公司在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钢结构厂房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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