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海区****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号),龙海区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号
(三)批准时间:****年*月**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该项目为三类工业用地,征收龙海区隆教畲族乡流会村旱地*.****公顷、园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被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该批次征迁实施单位为龙海区隆教畲族乡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由征迁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迁实施单位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