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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阳东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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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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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九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乡村振兴局反映。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阳江市阳东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粤发〔****〕**号)、《广东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发挥金融助推我区乡村振兴作用,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将原设立阳江市阳东区精准扶贫“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资金转为阳江市阳东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试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过渡期内,力争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余额每年持续增长,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户都能按需求便捷获得贷款,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将原成立的阳江市阳东区精准扶贫“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阳江市阳东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农业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局、在我区辖区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乡村振兴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乡村振兴局局长兼任),作为扶持专项资金运作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批,并于每月底汇总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各方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各项实施细则;组织、协调、推动、监管全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作贷款工作;负责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作贷款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审核工作;向合作银行提供年度纳入扶持贷款的对象及项目范围。

  合作银行:每年按风险补偿基金*:**比例内安排贷款规模;负责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本方案中规定的数额;负责对借款人和经审批同意推荐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信贷业务。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审批流程,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努力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

  (二)引导脱贫人口融入产业发展。支持在脱贫地区培育发展县域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脱贫人口自主发展产业提供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村两委、镇村两级干部和驻镇村工作队作用,帮助脱贫人口选择合适的产业,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等方面培训。鼓励各地采取更适合实际的合作发展方式,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脱贫人口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高脱贫人口发展产业的组织化程度。

  (三)创新信贷服务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基于脱贫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授信模型,推动开展供应链金融、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等信贷新模式,开展高效便捷金融服务。

  (四)推动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完善区镇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脱贫人口能力。发动村两委、镇村两级干部和驻镇村工作队等基层力量,协助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后管理等工作。

  四、扶持专项资金

  区政府将原设立的精准扶贫“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资金统筹资金余额转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专项资金,资金原来源于各级扶贫专项资金,存放在合作银行,将原设立扶贫贷款资金专户更改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资金专户,继续纳入专户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资金设立后,经确认签订的合作贷款属于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项目的均可申请帮扶贷款资金;区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情况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资金专户资金情况,当合作银行放贷资金达到配套风险补偿基金的*倍,且配套风险补偿基金结余少于*/*时进行再注资,每年度注资总额不超过**万元,帮扶贷款资金利息按银行活期利息计算,纳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资金,今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工作视库存资金情况滚动运行。

  五、贷款对象、条件、用途和方式

  (一)贷款对象。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对象是是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有劳动能力户,且每户只可由家庭主要成员申请贷款,其他成员不得重复申请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二)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周岁(含)-**周岁(含)之间。

  (三)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购买小型农机具,以及参与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四)贷款方式。对经评定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办理程序、还款方式、保费计算及补助

  (一)贷款额度。合作银行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帮扶对象的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精准脱贫人口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万元(含)以下。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备有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万元,*万元以上的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期限,一般为*年期(含)以内。贷款人提出展期期限不超过*年。

  (三)贷款利率。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年期LPR,*年期至*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四)办理程序

  *.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持有效身份证和申请贷款项目资料等到合作银行,向合作银行自愿提出申请,并承诺按时按约归还贷款,签订承诺书,按合作银行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程序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受理和调查。合作银行接到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的借款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自主审查、评估和审核。

  *.审核。

  (*)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合作银行根据审查和调查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银行批复同意的申请进行调查、审核和确认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

  *.放贷。合作银行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贷款通知书》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阳江市阳东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发放通知书》。

  *.贷款贴息。财政资金对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户*万元(含)以内的贷款给予全额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区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省级涉农资金等上级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本级资金安排解决。借款人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按与合作银行的约定支付,采取先收后贴的原则,由合作银行向贷款脱贫人口正常收取利息,并汇总上年全部贷款本息明细,代脱贫人口向区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贴息补助,区乡村振兴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将上年贴息资金拨付到脱贫人口账户。对贷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贷款合同的证明。

  (五)还款方式

  在贷款期限内,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可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须提前十五天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贷款的风险控制与补偿

  (一)风险控制。合作银行应合理确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在此基础上,严把风险底线。当贷款不良率连续*个月超过监管容忍度(一般为不良率达到*%)时,双方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并组织清收,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业务贷款不良率降至低于*%经政府、银行双方同意可重开此项业务。对于暂停之前已经发放的贷款,双方依照本办法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二)风险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作贷款实行政府、银行双方合作,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风险补偿基金池合作年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对于单笔贷款的损失,政府、银行双方按照*:*的比例进行损失分担,赔付后双方对于追偿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在上述损失分担比例基础上,按照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进行受偿。

  (三)逾期赔付

  当贷款逾期**天(含**天)后,合同贷款损失额的**%由政府承担(含相应利息,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下同);合同贷款损失额的**%由银行承担。当政府的赔付金额超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风险补偿基金池合作年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后,发生的贷款损失由银行独自承担,贷款利息损失也由银行全额承担。

  (四)逾期追偿

  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本金,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分别将《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贷款本金逾期**天(含**天)后,借款人仍然未能偿还的,政府和合作银行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

  (五)追偿分配

  先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未果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联合负责向借款人追偿。涉及诉讼事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合作银行代为追偿债权事项。追偿成功后,双方按各自承担贷款本金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二)抓好贯彻落实。要广泛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培训,认真做好贷款统计监测和分析调度工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评估政策效果,及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考核评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金融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抓手。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畴,列入监管评级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大力宣传引导。各镇、各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提升干部群众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的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每月**日前,由合作银行提供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双方对上月末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进行核对;对已发放的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双方要积极行使对借款人的监督权,并互相通报最新信息。

  (二)合作银行要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贷款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方案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本方案有效期过后,由政府、银行双方共同总结评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贷款业务运作情况,并协商后续事项。

  (五)原《阳江市阳东区精准扶贫“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函〔****〕*号)以及《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保留东府办函〔****〕*号文件的通知》(东府办函〔****〕**号)同时废止。

  附件:阳江市阳东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申请表

  

阳江市阳东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银”合作贷款申请表

户主姓名

年龄

家庭住址

        镇   村委会   村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人,其中劳动力   人

贷款金额(元)

贷款用途

贷款年限(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

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驻镇帮扶工作队队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银行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驻镇工作队、区乡村振兴局、合作银行、贷款脱贫户各存一份。2.本表要附上项目实施方案和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或边缘易致贫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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