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晋江市芯未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晋自然资〔****〕***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晋江市芯未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宗位于池店南片区,用地面积*****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商服用地]。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晋江市芯未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三方签订的《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合同》(晋土储收〔****〕**号)约定执行。
三、收回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待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后,纳入我市土地供应计划,由你局根据区域规划功能,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供地。
四、具体收回事项由你局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