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苏尼特右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二广高速朱日和收费站附近执法检查**台客运班车,经检查,该十二台客运班车受乌兰察布市某某旅游有限公司的安排运送旅客,但该公司未对客运班车进行安全检查出站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款由于该公司负责人贾某某(公司总经理)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乌兰察布市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执法公示的规定对该法人的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苏尼特右旗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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