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延吉市人民政府****年第**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延州政函〔****〕**号
延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年第**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延市政报〔****〕*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农民集体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公顷,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二、你市要依法履行用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原土地使用者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土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市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抓紧供应土地,并将供地情况及时报请备案。
此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